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國亮
蘇瑞瑤共同選任辯護人黃璿瑛律師
周志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322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蘇瑞瑤係臺北市○○區○○街○○○巷○號之國家園首領
袖區社區之住戶,因不滿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士林承德店(下稱永慶房屋公司士林承德店)贈予該社區之公告欄裝設在電梯內,遂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分別①於民國
102年11月14日,在上址社區電梯內,徒手撕毀黏貼在電梯鏡子上之錫箔貼紙1張,致上開錫箔貼紙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國家園首領袖區社區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②於102年11月21日,在上址社區電梯內,徒手毀損電梯內之公告欄壓克力板,造成該公告欄上方左側之壓克力板缺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國家園首領袖區社區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㈡被告鄒國亮係臺北市○○區○○街○○○巷○號之國家園首領
袖區社區之住戶,因不滿永慶房屋公司士林承德店贈予該社區之公告欄裝設在電梯內,遂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於
102年11月17日,在上址社區電梯內,徒手毀損電梯內之公告欄壓克力板,致該公告欄上方右側之壓克力板缺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國家園首領袖區社區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嗣告訴人即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曾芝寧 發現上開公告欄遭毀損,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㈢因認被告蘇瑞瑤、鄒國亮2人均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2人毀損部分,起訴書認均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經調解後,被告稱如有言語致告訴人不快之處,願表示歉意,並當場給付新臺幣5萬1,600元予告訴人,而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有調解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4頁),嗣告訴人乃具狀表明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6頁),告訴人既已撤回告訴,揆諸上揭法條,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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