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哲政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哲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黃柏霖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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