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32號聲請人 徐秀珍 (即 徐錦昌 之繼承人)代理人 洪慧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莊國辰┌────────────────────────────┐│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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