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4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務人 陳嘉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81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