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35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良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良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PS5遊戲軟體(太空戰士16中文版)壹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證據「112年8月3日員警職務報告」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良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犯竊盜罪經論罪科刑且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現亦有多件竊盜案件在偵審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竟仍不思以正途取財,率爾竊取他人財物,顯然不知悔悟警惕,復考量告訴人 林長青 之損失多寡,再斟酌被告陳稱其有向當鋪借款,故屢屢竊取他人財物變賣以清償自己債務之犯罪動機,兼衡其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警卷第35頁個人基本資料參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PS5遊戲軟體1片(太空戰士16中文版),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賴佳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7600號被告許良溢(年籍資料詳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良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8日19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林長青經營之小兵遊戲專賣店內,徒手竊取陳列架上PS5遊戲軟體1片(太空戰士16中文版;標價新臺幣1,900元),得手後逕行離去。嗣林長青發現遭竊,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長青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良溢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長青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張附卷可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依法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檢察官蘇烱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