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 塗銷 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38號原告 宋品陞 被告 柴子婷 上列當事人間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塗銷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同段166建號所為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