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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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03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義雄 債務人 沈恕德 債務人 盧韻詅 (原名: 盧顯榮
一、債務人沈恕德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佰參拾肆萬捌仟參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肆拾萬零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沈恕德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盧韻詅(原名:盧顯榮)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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