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33號聲請人 劉哲郎 ( 劉顯榮 之繼承人)
劉馨慧 (劉顯榮之繼承人)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瀚文 (劉顯榮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佳玲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33號)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001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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