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聲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3年8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3年9月29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11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