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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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0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壽榮 (即被繼承人 廖依 如之繼承人)
林詣鈞 (即被繼承人 廖依如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林壽榮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品丞 (即被繼承人廖依如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林壽榮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依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廖依如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廖依如於106年12月0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廖依如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101,477元,而於110年01月04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6,647元,以上共計新臺幣108,124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清償。
三、今查原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廖依如已於110年1月22日死亡,經向台北地方法院函查繼承事,惟查無繼承人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事件,而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由繼承人繼承,故相對人依法就繼承遺產部份負連帶償還責任。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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