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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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31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吳海棠 即 陳海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玖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肆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叁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月計收年息百分之十一.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