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85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添壽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0年度易字第90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然有證人 何意軒 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及扣案物品等在卷可佐,認被告涉犯竊盜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竊取電纜線之前科業經判決確定,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民國100年8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裁定自同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聲請人即被告固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查本件業於10
0年10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4日判決被告犯加重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7月,是本院認定被告涉犯加重竊盜未遂罪事證明確,聲請意旨空言以本件並無積極事證證明被告犯罪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即要屬無據,又前開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俱存在,尚無法以具保為手段替代之。此外,復查無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陳威帆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