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5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瀚翔上列受刑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有關受刑人姓名「 楊翰翔 」之記載,均更正為「楊瀚翔」。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原記載受刑人姓名為「楊翰翔」,惟查,本件受刑人之姓名應為「楊瀚翔」,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所記載「楊翰翔」,顯係「楊瀚翔」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茵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昱平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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