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ㄧ)請補繳債務人乙○○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請補繳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依所提貸款查詢資料相對人於民國97年12月18日尚有繳交本息,應更正違約日為民國98年1月18日)。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