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台鑫投資理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田 上被告等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233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雷淑雯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