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聲字第6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坤墀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豐小字第256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