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原告 陳金蓮 被告 林琨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李音儀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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