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638號
原告 劉燕樺
被告 戴煜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而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中市太平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且原告主張係與被告於網路上聊天時遭性騷擾,亦難認侵權行為地為本院轄區,是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