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77號聲請人 楊怡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7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2790.9002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012.1003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393.3004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03-D0-00-0000000-01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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