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9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95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9日下午4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丙○○○與訴外人即原債務人甲○○與原告向
原告借款未依約給付致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及被告乙○○承受被繼承人甲○○財產上一切
權利義務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放款歷
史交易明細查詢表及指數利率變動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被告乙○○對原
告主張亦不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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