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4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53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黃義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榆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九期期數是否每月為一期,請具狀明確說明每月是否為一期?抑或其他?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黃榆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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