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黃茂雄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黃茂雄(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設籍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黃茂雄(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設籍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自80年10月20日無故失聯,迄今行方不明,應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且無利害關係人可為聲請,爰聲請對黃茂雄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黃茂雄自80年10月20日無故失聯後,處於生死不明狀態,業據聲請人查詢黃茂雄之戶籍資料、失蹤資料、喪葬紀錄、入出境紀錄、收容紀錄、勞工保險投保紀錄、榮民(眷)身分資料紀錄、全民健康投保紀錄、三親等資料紀錄、高額壽險資料紀錄、個人擔任董監事紀錄、信用卡申辦紀錄、金融聯合徵信紀錄、前案紀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紀錄等資料、均查無有黃茂雄生存活動之資訊,有相關機構函覆查詢結果可稽。聲請人另查詢黃茂雄之己身一親等資料,黃茂雄雖有兩名子女,然其長女 黃尹珊 陳稱:黃茂雄在伊小時候就失蹤,不知去向,有到警局報失蹤等語;其長子 黃元瑞 則陳稱:不知黃茂雄是何時失蹤等語,有新北○○○○○○○○辦理黃茂雄死亡宣告案件訪談紀錄在卷可稽。另黃茂雄之前妻 蔡桂香 於80年10月2日向警察機關報案黃茂雄不知去向,且以黃茂雄行蹤不明之理由,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婚字第301號判決兩造離婚確定,亦有新北○○○○○○○○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01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佐憑,依以上資料之查詢結果,均堪認黃茂雄早已處於生死不明狀態,自應准其聲請。
三、又公示催告,應記載:㈠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㈡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第3項前段、第130條第3項、第4項、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既經准對黃茂雄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自應依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間為6個月。
四、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家事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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