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41號
原告 古晏豪
訴訟代理人 古庭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土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原告提起本訴是請求被告返還其占用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約40平方公尺的部分,而系爭土地於民國111年的公告現值是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00元,有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公告土地現值查詢系統的查詢結果在卷宗內可供參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00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返還之面積40平方公尺遭占用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56,000元),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前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到院,並提出最新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606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另原告所提民事委任狀中,漏未表明訴訟代理人是否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所定之特別代理權,亦請原告一併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前述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