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4號原告 謝佳樺 訴訟代理人 黃茂田 被告 鄭有智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邱秋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