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80號聲請人 蔡秉豪 相對人禾企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本票附表:111年度司票字第18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9年7月4日2,500,000元109年9月30日109年9月30日CH245919002109年8月11日4,959,559元109年12月30日109年12月30日CH251679003110年10月22日3,577,240元110年12月20日110年12月20日CH569330004110年10月1日3,414,000元111年1月14日111年1月14日CH569321005110年11月11日3,199,000元111年1月24日111年1月24日CH569337006110年10月1日3,514,960元111年2月11日111年2月11日CH569323007110年10月5日3,658,000元111年2月14日111年2月14日CH569326008110年10月1日3,002,920元111年2月15日111年2月15日CH569322009110年12月11日2,735,500元111年2月17日111年2月17日CH569346010110年10月27日4,785,600元111年2月23日111年2月23日CH569332011110年10月1日7,014,600元111年3月7日111年3月7日CH569325012110年10月15日7,000,000元111年3月8日111年3月8日CH569328013111年1月27日6,360,350元111年3月11日111年3月11日CH388557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