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382號債權人亮碧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柏格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亮碧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柏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謝鎮宇 即宇億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亮碧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柏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宇億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謝鎮宇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