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905號債權人 孫傳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玉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借款有無約定給付期限(所附借據並無記載借款期間或清償日期)。
二、釋明請求自90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18%計算利息之依據(所附借據雖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1分半即年息18%,惟此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款期間屆滿,債務人有給付遲延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又本件未見當事人有約定遲延利息利率之記載,依民法第233條規定,僅得請求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陳玉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