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930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債務人 周克遠 債務人 何靄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九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99年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函令聲請人自97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二)、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房屋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
00-000:借款年利率以百分之4.393計算利息,並邀同何靄蘭等為連帶保證人。
(四)、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9年9月10日止,尚有新臺幣915
542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