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 周繼隆 被告 鄭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