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95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雪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1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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