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7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工會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6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屏東營
運處企業工會代表人 劉衛仙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被告勞動部代表人 許銘春 (部長)
參加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代表人 洪秀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原告(當時為籌備會)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檢具工會章程、會員名冊及理監事名冊向屏東縣政府申請登記成立企業工會,經屏東縣政府審認原告符合工會法第11條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定申請程序,並符合申請登記企業工會之要件,乃以108年1月25日屏府勞工字第10801515100號函核定同意登記,發給登記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參加人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不服,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以108年8月15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080005010號訴願決定「訴願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原處分機關處分之部分訴願不受理。其餘訴願駁回。」參加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刻正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受理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98號)。嗣原告因工會會員人數不足,經會員大會決議解散,並以108年2月1日屏企工字第1080201001號函請屏東縣政府同意備查。之後於108年2月20日再向屏東縣政府申請登記成立企業工會,並經屏東縣政府同意登記立案,以108年9月10日屏府勞工字第10871225400號函(下稱原處分)發給登記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參加人仍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不服,向被告提起訴願,案經被告再次審查,於109年5月4日以勞動法訴二字第1080023222號訴願決定(下稱系爭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由屏東縣政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系爭訴願決定,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訴願決定之訴願人、原處分之利害關係人(本院卷第28頁、第35頁),原告訴請撤銷系爭訴願決定,本件判決之結果,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魏式瑜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