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號

聲請人 楊森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美女 等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7號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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