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反請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28號聲請人 許浥欣 相對人 李忖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關於扶養請求為家事非訟事件,此觀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第74條規定可明。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惟聲請人提起聲請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於107年8月7日寄存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後,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回證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然聲請人至裁定時仍未補繳,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自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蔡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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