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26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陸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另涉施用毒品案件,經判刑確定,本案與前案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經本署以94年度毒偵字第2926號曾經判決確定為不起訴處分,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經鑑定認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67公克(空包裝合計重2.97公克),此復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80009536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考,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8月4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2926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而該扣案之白色粉末3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檢驗結果認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合計1.67公克,空包裝合計重2.97公克),有該局94年7月20日調科壹字第080009536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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