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2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黃鶯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05元,及自民國101年05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1年0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鶯玲於民國94年1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
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205元整及自民國101年05月13日自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均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㈡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
臺幣120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