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50號聲請人 王俊雄 相對人 王明堂
王秀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明堂、王秀文於民國89年10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除簽發本票2紙為據外,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同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另約定借款人如被第三人提訴或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宣告破產或利息積欠一個月以上時,即視為清償期屆至。詎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嗣遭相對人王明堂、王秀文之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予以查封,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經催討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7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25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台南市○○○區○○○段│1186│田│473.00│全部││001├───┴────┴────┴────┴─┴────┴────┤││所有權人即相對人王秀文、王明堂之權利範圍各2分之1│├──┼───┬────┬────┬────┬─┬────┬────┤││台南市○○○區○○○段│1186-2│田│78.00│全部││002├───┴────┴────┴────┴─┴────┴────┤││所有權人即相對人王秀文、王明堂之權利範圍各2分之1│├──┼───┬────┬────┬────┬─┬────┬────┤││台南市○○○區○○○段│1186-4│田│224.00│2分之1││003├───┴────┴────┴────┴─┴────┴────┤││所有權人即相對人王秀文│├──┼───┬────┬────┬────┬─┬────┬────┤││台南市○○○區○○○段│1186-6│田│17.00│全部││004├───┴────┴────┴────┴─┴────┴────┤││所有權人即相對人王秀文、王明堂之權利範圍各2分之1│├──┼───┬────┬────┬────┬─┬────┬────┤││台南市○○○區○○○段│1186-7│田│127.00│全部││005├───┴────┴────┴────┴─┴────┴────┤││所有權人即相對人王明堂│├──┼───┬────┬────┬────┬─┬────┬────┤││台南市○○○區○○○段│1186-8│田│32.00│全部││006├───┴────┴────┴────┴─┴────┴────┤││所有權人即相對人王明堂│├──┼───┬────┬────┬────┬─┬────┬────┤││台南市○○○區○○○段│1186-9│田│40.00│全部││007├───┴────┴────┴────┴─┴────┴────┤││所有權人即相對人王秀文、王明堂之權利範圍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