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42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黃亭毓 債務人 黃明源 債務人 張素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叁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亭毓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黃明源、張素月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1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5年10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122,376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民國)│││├──┼─────┼───────┼──────┼───────┤│001│122,376元│105年9月1日│清償日│年息百分之2.15│└──┴─────┴───────┴──────┴───────┘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截止日││├──┼─────┼───────┼───┼──────────┤│001│122,376元│105年10月2日│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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