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834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袁睿彧 即 袁秋龍 之繼承人債務人 袁翊瑄 即袁秋龍之繼承人債務人A01即袁秋龍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A02即袁秋龍之繼承人人(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袁秋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