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重小字第2205號
原 告 鄧智龍
被 告 柯翔麟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重小字第220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12
月20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通 譯 曾惠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仟伍佰柒拾
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敏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敏芳
零件折舊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3,700×0.369=8,745
第1年折舊後價值23,700-8,745=14,955
第2年折舊值14,955×0.369=5,518
第2年折舊後價值14,955-5,518=9,437
第3年折舊值9,437×0.369=3,482
第3年折舊後價值9,437-3,482=5,955
第4年折舊值5,955×0.369=2,197
第4年折舊後價值5,955-2,197=3,758
第5年折舊值3,758×0.369=1,387
第5年折舊後價值3,758-1,387=2,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