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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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5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樓選任辯護人蘇淑華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6
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育樓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育樓於民國105年2月4日12時許,至址設高雄市○○區○○街○○○號俐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俐德公司),向俐德公司兜售寵物犬,對告訴代理人即俐德公司員工 劉德權 佯稱:4隻英國鬥牛犬母犬,其中3隻帶胎,1隻未帶胎,帶胎每隻新臺幣(下同)4萬6000元,未帶胎1隻2萬元云云,被告為取信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於同年3月8日,在俐德公司製作收據上簽名確認,使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不疑有他,交付現金15萬8000元,嗣後僅1隻母犬產下幼犬,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參)。另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此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所明定。
三、再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下述),揆諸上開說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之證述、收據影本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當初約定就是1隻有帶胎,其他3隻沒有帶胎等語(警卷第3頁)。經查:
㈠被告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以15萬8000元之價格販賣4隻英國
鬥牛犬母犬給告訴代理人劉德權,雙方完成價金及犬隻之交付;而上開4隻英國鬥牛犬母犬於上開買賣之時,只有「叮噹」該犬隻有帶胎,其他3隻均無帶胎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警卷第2頁反面至3頁反面),且有告訴代理人劉德權證述在卷(警卷第4至5頁、偵二卷第8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本案應審究者為:被告為上開買賣之時,是否確有告知告訴代
理人劉德權上開4隻英國鬥牛犬母犬之懷孕狀況係「3隻帶胎,1隻未帶胎」,而有施行詐術之行為?
1.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問:警方提示你與劉德權雙方買賣之收據是否正確?)正確,沒有意見...(問:當時所賣之英國鬥牛犬小狗4隻有無懷孕?)1隻有,其他3隻沒有,但是有
1隻配種但不確定懷孕,以沒有懷孕論。(問:當初有無告知劉德權?)有...(問:為何劉德權稱其係向你購買4隻小狗,其中3隻係有帶胎?)我不知道他為何會這樣說。(問:
劉德權有無跟你反應此事?)沒有這一回事,也沒有跟我反應過,因為當初我就是賣他1隻有懷孕,其他3隻沒有...(問:為何劉德權稱當初約定係4隻小狗,且其中3隻是有帶胎?)當初約定就是1隻有,其他3隻沒有。(問:警方提示收據,為何備註3隻小狗有帶胎?)我不知道為何會有備註這個云云(警卷第2頁反面至3頁);於偵查中供稱:(問:是否在105年2月4日,○○○區○○街○○○號向劉德權買賣寵物狗,交易金額15萬8000元,上明註明3隻帶胎,1隻沒有帶胎?)有4隻狗,但只有1隻帶胎...(問:《提示收據》是否你所寫?)是。(問:為何註明3隻帶胎?)如果是帶胎,
1隻要賣7萬,沒有帶胎1隻要賣3萬。(問:為何收據上註明3隻帶胎?)我不知道,他說要報公司...(問:《提示收據》是否你簽給告訴人?)是。(問:收據上饅頭沒有帶胎,其他3隻有帶胎,這樣寫是對的?)是云云(偵一卷第12頁正反面、偵二卷第7頁反面)。而觀之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所提之收據(警卷第8頁),其上記載「 小花 」、「 小黃 」、「饅頭」、「叮噹」共4隻犬隻,其中在「小花」、「小黃」、「叮噹」此3隻犬隻後之「備註」欄均有記載「帶胎」等語,而於「饅頭」之「備註」欄則為空白,另收據上之日期為「105年3月8日」。綜觀被告於警詢、偵查之供述,被告雖稱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所提之收據之記載是正確的,但卻於警詢之初即堅稱買賣當時就是約定1隻帶胎、3隻未帶胎,則被告對於收據之說法與其主張之辯解,警詢及偵查中即已存有歧異,是否得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對於收據之說法,遽認被告對本案自白犯行,尚非無疑,且縱認被告自白犯行,揆諸前開條文之規定,仍須調查被告自白以外之其他證據,方得認定被告之犯行。
2.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向林育樓購買小狗?)於105年1月30日向林育樓談購買英國鬥牛犬事宜,當天並交付訂金1萬元予林育樓,雙方約定於2月4日完成買賣,事後我發現僅有1隻有帶胎,故致我損失財物,我電話跟林育樓講,他說要原價買回,但迄今5個月都沒有買回。(問:你們於何時?何地交付英國鬥牛犬及交付金錢?)是於105年02月04日12時許,由林育樓帶英國鬥牛犬4隻在我公司高雄市○○區○○街○○○號公司內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問:你共付林育樓多少錢?)我共付15萬8000元。(問:你為何發覺受騙?)因為林育樓賣英國鬥牛犬4隻,說明3隻狗有帶胎的,但之後只有1隻有帶胎的...(問:你與林育樓如何談買賣英國鬥牛犬之事宜?)沒有帶胎是談2萬元,帶胎每隻是4萬6000元云云(警卷第4至5頁);於偵查中證稱:(問:105年1月30日在何處與被告談購買鬥牛犬?)在屏東找林育樓購買鬥牛犬2隻,都是母的,付了1萬元訂金,約定10
5年2月4日狗送來,結果被告帶7隻狗○○○區○○街公司,說要全部賣給我,其中4隻帶胎的狗,最後成交有3隻帶胎、另外1隻沒有帶胎的母狗,總共約定要付15萬8000元,內容如收據所載,被告當場就賣我這4隻狗,錢我當場付清,其他的狗被告帶回,當天有寫收據,日期是事後再押上去的。(問:你為何認為被告詐欺?)只有1隻狗叮噹帶胎有生,其他2隻帶胎的都沒有生,所以認為被告詐欺...(問:當時是那
1隻有帶胎?)叮噹那隻,其他小花、小黃都沒有云云(偵一卷第5頁反面、偵二卷第8頁)。依照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上開證述,對照其所提之收據(警卷第8頁),可知被告與告訴代理人劉德權間,針對帶胎與否,有爭議之犬隻為「小花」及「小黃」。
3.依照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所提出其與被告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略以(院二卷第118頁、第120至125頁、第13
0頁、第133至136頁):⑴105年2月14日:
告訴代理人:剛才檢查小花,看牠陰部有很興奮動作,但是有流
白色一點黃連液,是否發炎,是否受孕?告訴代理人:很像膿汁液。
被告:受孕也會如此,發情前也會。
告訴代理人:只要不是發炎就好。
⑵105年2月17日:
告訴代理人:小黃昨晚16日落紅發情,預計27-28日配狗如何?被告:差不多,得先驗。
告訴代理人:配哪隻狗比較好?被告:我的白色來福。
告訴代理人:你不是要去大陸。
被告:對后。
被告:先驗,我30回來。
告訴代理人:交配費多少?被告:半價5000。
告訴代理人:30日回來可能來不及。
告訴代理人:想辦法看看。
被告:驗看,26,27,可以就先配。
被告:鬥牛通常15-18天。
被告:叮噹16天配的。
被告:我家那隻小的18天配第一次。
被告:我都會去驗排卵角化情況。
被告:醫師說配我才配。
告訴代理人:若是15天就是30號。
被告:鬥牛排卵期有的較長。
被告:25日先驗,他會說大約幾天。
告訴代理人:好的。
被告:恭喜了。
被告:我也真的很喜歡。
告訴代理人:希望會生才好。
被告:一定會的,要很有信心才行。
告訴代理人:想想看你去大陸怎麼辦?被告:小心觀察,驗好排卵就有9成了。
⑶105年2月22日:
告訴代理人:剛才去給小花照超音波沒有中,子宮發炎拿了藥。
被告:所以有檢查還是好。
被告:27日的行程取消了,沒辦法去。
告訴代理人:為何不能去?被告:因為沒人照顧狗,又遇生產,實在不能大意。
告訴代理人:小黃,發情狀況很好,我想找1隻好一點的種公,來福很好,但是O型腿介紹1隻。
告訴代理人:大陸等我們狗仔長大買了在去。
被告:OK。
被告:小黃確實要選超優質的種公。
告訴代理人:介紹1隻超優質的種公。
被告:好。
告訴代理人: 辜學宏 ,的巨頭有沒有小狗留下來?被告:沒有。
告訴代理人:沒有配種就死了真可惜。
告訴代理人:別人那裡有沒有?告訴代理人:幫忙問小黃血統,千萬不要近親繁殖就不好了。
告訴代理人:小花沒懷孕真可惜,你看小花漂亮還是小黃漂亮?被告:2個都很漂亮。
4.從上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可知,當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於10
5年2月22日帶小花去照超音波確定沒有懷孕時,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並未針對小花沒有帶胎一事對被告提出質疑,反而與被告討論行程取消等日常事項,倘被告於上開交易之時,確有對告訴代理人劉德權稱「小花係帶胎」一節,則當告訴代理人劉德權確定小花未帶胎時,理應向被告理論或對被告提出質疑,然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之反應卻十分淡然,是以,依照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之反應觀之,被告於上開交易之時,是否確實有對告訴代理人劉德權稱「小花係帶胎」一事,顯有可疑。
5.又從上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可知,當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於
105年2月16日發現小黃落紅發情之時,其已知悉小黃並未帶胎,蓋帶胎之犬隻不會有落紅發情之現象,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不僅未找被告理論或提出質疑,反而還與被告討論要找哪隻狗與小黃交配,甚至詢問被告「交配費多少」,就常情而論,若被告於上開交易之時,確實有對告訴代理人劉德權稱「小黃係帶胎」,然結果卻與被告當初所稱不同時,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不向被告爭論已有違常情,竟反而詢問「交配費多少」,意即告訴代理人劉德權尚須支付額外之費用,甚難想像被詐騙之人於發現受騙後,還願意支付額外之費用給行騙者,是以,依照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之反應觀之,被告於上開交易之時,是否確實有對告訴代理人劉德權稱「小黃係帶胎」一事,著實令人質質疑。
6.另針對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所提出之收據之開立過程一節,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於審判中證稱:(問:在過年前被告把狗送去給你,你把錢交給他,當時就簽好了那張收據?)是,當時就簽好了。(問:當時簽契約《收據》時有誰在場?)我太太、我及被告,共3個人。(問:事後是3月8日你帶著收據是找被告補簽收據上的日期嗎?)對。(問:3月8日補簽日期時有哪些人在場?)被告、被告太太及好像是被告的媽媽,1位年紀較長的長者,我不曉得是誰,被告並沒有跟我介紹,我這邊就只有我1位...(問:《提示警卷第7頁買賣過程及警卷第8頁收據》你之前於偵查中有寫1張買賣過程,請你將買賣過程及收據互相對照,請問簽這張收據給你的時間是什麼時候?)2月4日送狗來的這天,是2月4日簽收據的。(問:因為你剛說會計師說收據不行,後來3月8日才去補的,請問2月4日簽這張收據時有哪些內容是已經寫好的?)「富登犬舍」、「林育樓」簽名、「2歲」、手寫的晶片號碼「000000000000000」,他說沒有關係,晶片用手寫就可以了,只要正確就行了,及上面的金額「壹拾伍萬捌仟」,因為我尾款都付完了,就直接寫了整筆的買賣金額,事實上裡面有1萬元之前付的訂金,就不用再講了,在2月4日當天是把1整筆的金額寫進去。(問:針對「小花」、「小黃」、「叮噹」後面備註記載「帶胎」這3筆共6個字,2月4日當天就有寫了嗎?)本來是手寫的,因為大家在那邊談,他保證這個狗,說你買到賺到了,既然保證,那我就他的保證就寫了「帶胎」,全部按照他跟我講的,我們現場打上去的...(問:你剛說收款人、身分證字號及登記證號,「富登犬舍」、「林育樓」等手寫部分是當時就寫好的嗎?)對,當時寫的。(問:電話呢?)電話也都是當時寫的。(問:那這樣在2月4日的時候所有內容通通都寫了,你剛剛怎麼會說3月8日的時候,你的會計師說這張收據不行,要你帶回去給被告簽?)沒有地址,沒有日期,不是3月8日,是在3月8日之前,會計師說沒有地址和日期,他們會計師作帳要地址,要報來報去的,總不能叫稅捐處自己去查,我也搞不清楚,反正會計師就叫我補上來地址及日期。(問:所以你的意思是說,會計師叫你去補日期的時候,你才讓被告在這張收據上寫上3月8日嗎?)是。(問:所以這張收據後面日期「3月8日」是3月8日當天寫的,還是3月份的某一日寫的?)是3月8日當天我拿過去他寫的。(問:所以收據上「3」、「8」是被告寫的?)對...(問:
《提示警卷第8頁收據》是否當被告在105年2月4日把狗交給你時,這張收據裡除了日期「3」及「8」是沒有記載的以外,收據上的全部內容都已經在105年2月4日寫好了?)是。(問:在105年2月4日被告拿狗給你的那天,這張收據裡面打字部分都是你跟你太太打的嗎?)我不會打字,是由我太太按照我跟被告洽談交易內容先將草稿寫下來,之後我太太就去電腦打出來,打出來之後,大家看了沒有問題,他就簽字了。(問:所以收據中打字部分你太太在105年2月4日,按照你與被告商談內容打上去的?)是。(問:收據上手寫部分「富登犬舍」、「壹拾伍萬捌仟元」、「2歲」共5個、「叮噹」晶片號碼,是由何人寫的?)都是由被告寫的。(問:收款人欄手寫「林育樓」、「富登犬舍」及「Z000000000」、「屏寵字318」、「0000-000000」,是否都是由被告手寫的?)是。(問:你剛說因為會計覺得沒有押日期無法報帳,你在10
5年3月8日請被告補簽時,當時被告就只有在這個收據上的日期寫「3」及「8」嗎?)對。(問:所以你在105年3月
8日請被告補登日期,被告就在收據上寫上「3」、「8」,就是在105年3月8日那天寫的?)是云云(院二卷第57至58頁反面、第62頁反面至63頁)。是以,依照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上開證述,其稱收據上之文字於105年2月4日被告將犬隻交付之時,除了日期「3」及「8」尚未記載之外,其餘不管是打字或手寫之文字,均已於105年2月4日記載完畢,而日期「3」及「8」係被告於105年3月8日當日填載。
7.然依照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所提出其與被告於105年2月8日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院二卷第109至110頁):
告訴代理人:幫我問泰山,他這隻母狗叫什麼名字,上次發情是
什麼時候?被告:OK。
被告:上次發情是7月。
被告:名字叫小黃。
8.佐以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於審判中證稱:(問:《提示本院院二卷第109-110頁》105年2月8日你問被告,幫我問泰山這隻母狗叫什麼名字,上次發情是什麼時候,被告說上次發情是7月,名字叫小黃。這個小黃與警卷第8頁收據上本案的小黃是同1隻嗎?)這隻狗我印象深刻,是同1隻...(問:所以你在105年2月8日傳LINE給被告時,還不知道這隻狗叫小黃?)不知道云云(院三卷第41頁正反面)。是以,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上開證稱,收據上之文字於105年2月4日被告將犬隻交付之時,除了日期「3」及「8」尚未記載之外,其餘不管是打字或手寫之文字,均已於105年2月4日記載完畢,意即「小黃」之名字業已於105年2月4日記載在收據之上,然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於105年2月8日卻還不知道該犬隻之名字叫「小黃」,尚須詢問被告該犬隻之名字,則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上開對於收據開立過程之證述是否屬實,已非無疑。
9.此外,本院於審判中提示上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給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並詢問告訴代理人劉德權在其得知遭被告欺騙之後,為何不質疑被告,反而有上開違反常情之反應?告訴代理人劉德權雖證稱:我當然不能馬上翻臉,我要找出對我有力的證據...我要的是證據,我不想提醒被告我已經準備要對他提告云云(院三卷第37至38頁),然觀之告訴代理人劉德權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略以(院二卷第153至
154頁、第167至169頁):⑴105年3月10日:
告訴代理人:羊奶哪裡買的到,可以帶我去嗎?被告:獸醫院。
告訴代理人:哪裡的獸醫院?告訴代理人:可以帶我去嗎?被告: 桂林 啊。
被告:要買狗奶粉了,不要買羊奶。
告訴代理人:是給母狗喝的人也行。
⑵105年3月11日:
被告:我給母狗喝豆漿。
告訴代理人:喝豆漿母狗會拉肚子。
⑶105年4月7日:
告訴代理人:饅頭快發情了罷可否幫忙找隻白色漂亮的種公。
告訴代理人:什麼時候來我家。
告訴代理人:冷氣要修理。
告訴代理人:(貼犬隻照片)告訴代理人:看饅頭的精氣神多好。
被告:(貼圖比讚)
10.依照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上開證稱,其所提出之收據於105年3
月8日均已全部記載完成,則告訴代理人劉德權於105年3月8日即已取得足以對被告提告之證據,告訴代理人劉德權已無須再對被告虛與委蛇,然告訴代理人劉德權卻仍於105年3月10日、105年3月11日、105年4月7日等日,與被告有其他日常之對話,則告訴代理人劉德權針對上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所做之解釋,顯有疑問。
11.從而,依照卷內證據觀之,尚無法證明被告為上開買賣之時
,確有告知告訴代理人劉德權上開4隻英國鬥牛犬母犬之懷孕狀況係「3隻帶胎,1隻未帶胎」,而有施行詐術之行為,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本案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勢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黃姿育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