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交簡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交簡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炫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2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炫文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爰審酌告訴人 林雨靜 之傷勢程度,並考量被告肇事過失之情
節、犯罪後態度,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雪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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