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金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春月 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國100年7月5日陳報狀所載,為其承保被告所有車號0000-00車輛受損之保險金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玖佰叁拾元,爰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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