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289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即 王謹 之繼承.
王綢春王謹之 繼承.甲○○即王謹之繼承.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王謹(即原設定義務人、相對人等之被繼承人)於民國87年4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乙○○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70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同日起至127年4月2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而經同年月28日辦畢登記在案。嗣於87年6月9日變更上開抵押權之債務人為乙○○、王謹,有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可稽。嗣被繼承人王謹於97年3月9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三、緣相對人乙○○分別於83年6月20日、84年1月9日、84年
6月12日邀相對人甲○○、王綢春(原名「 連王綢春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400萬元、600萬元、20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乙○○自86年11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1,465萬8,67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被繼承人王謹於97年3月9日死亡,相對人等本應繼承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惟相對人乙○○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繼承系統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等件為證。
四、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
┌────────────────────────────────────────┐│土地標示99年度拍字第289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臺北市│南港區│舊莊│一│197│旱│2│全部│王謹│├──┼───┼───┼──┼──┼────┼──┼────┼─────┼────┤│2│臺北市│南港區│舊莊│一│269│旱│4,322│1/3│王謹│├──┼───┼───┼──┼──┼────┼──┼────┼─────┼────┤│3│臺北市│南港區│舊莊│一│292│旱│3│1/3│王謹│├──┼───┼───┼──┼──┼────┼──┼────┼─────┼────┤│4│臺北市│南港區│舊莊│一│294│旱│528│1/3│王謹│├──┼───┼───┼──┼──┼────┼──┼────┼─────┼────┤│5│臺北市│南港區│舊莊│一│294-4│旱│28│1/3│王謹│├──┼───┼───┼──┼──┼────┼──┼────┼─────┼────┤│6│臺北市│南港區│舊莊│一│296│旱│2,033│1/3│王謹│├──┼───┼───┼──┼──┼────┼──┼────┼─────┼────┤│7│臺北市│南港區│舊莊│一│298│旱│1,071│1/3│王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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