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健忠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執聲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壹點陸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健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78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被告為警所查獲之毒品,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確為甲基安非他命,有該局100年9月19日北市鑑毒字第198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佐。扣案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63克)係違禁物品,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上揭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且願參加該署毒品戒癮療法,以漸進戒除毒癮,業經該署指定之國軍北投醫院初診評估適於參加戒癮治療,並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78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於102年12月15日屆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及偵查卷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毒偵字第1789號緩起訴處分書可參。經警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驗餘淨重1.63公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檢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偵查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0年9月19日北市鑑毒字第198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足證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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