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6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孜尚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4827號、第4829號、第5069號、第542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孜尚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孜尚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分別同時施用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孜尚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犯行,均係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置入玻璃球內燒烤而同時施用,皆係以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㈡按併執行之徒刑,本係得各別獨立執行之刑,對刑法第47條
累犯之規定,尚不得以同法第79條之1另作例外之解釋,倘其中前罪徒刑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後罪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距前罪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①於93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壢簡字第
4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於93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③於93年間因竊盜、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2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拘役50日確定。①③罪刑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40號裁定均減刑後,減得之①罪刑與不得減刑之②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再與減得之③罪刑有期徒刑部分入監接續執行後,於100年4月1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1年2月又15日。④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壢交簡字第31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⑤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0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9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⑥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4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⑦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574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
7月(共2罪)、5月(共4罪)、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確定;⑧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704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④至⑧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⑨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9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⑩於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易字第13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⑨⑩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⒉①至③罪刑之殘刑1年2月又15日(執行期間自101年7月
4日至103年7月4日,期間因毒品案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計9月16日,下稱應執行刑A)、④至⑧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執行期間103年6月23日至107年3月12日,下稱應執行刑B)、⑨⑩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執行期間107年3月13日至108年5月12日,下稱應執行刑C)入監接續執行,於106年9月7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應執行刑A(即①②③罪刑部分)之徒刑業於上述假釋前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4罪,皆為累犯,經本院裁量被告上揭前科與本案罪質相同,竟不思悔改又再犯本案,堪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㈢爰審酌被告曾經法院為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本應戒
除毒癮,詎其未能自新,仍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二級毒品,漠視法令禁制,所為非是,再衡以其犯後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李承陶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及毒品│查獲經過│主文欄│├──┼────────┼───────┼───────┼───────┤│一│於107年6月13日│以將第一級毒品│ 嗣黃孜 尚於左列│黃孜尚施用第一│││下午2時26分許為│海洛因及第二級│時間至臺灣桃園│級毒品,累犯,│││警採尿時往前回溯│毒品甲基安非他│地方檢察署觀護│處有期徒刑玖月│││26小時內某時,在│命一併置入玻璃│人室接受採尿送│。│││桃園市平鎮區廣成│球內燒烤吸食煙│驗,結果呈嗎啡││││街109號5樓住處│霧之方式,同時│、可待因及甲基│││││施用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海洛因及第二級│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證│①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據│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④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5年6月7日法醫毒字第10500028850號函│├──┼─┴──────┬───────┬───────┬───────┤│二│107年6月27日下│以將第一級毒品│嗣黃孜尚於左列│黃孜尚施用第一│││午3時15分許為警│海洛因及第二級│時間至臺灣桃園│級毒品,累犯,│││採尿時往前回溯26│毒品甲基安非他│地方檢察署觀護│處有期徒刑玖月│││小時內某時,在上│命一併置入玻璃│人室接受採尿送│。│││址住所│球內燒烤吸食煙│驗,結果呈鴉片│││││霧之方式,同時│類及安非他命類│││││施用第一級毒品│陽性反應。│││││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證│①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據│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三│107年7月10日下│以將第一級毒品│嗣黃孜尚於左列│黃孜尚施用第一│││午2時57分許為警│海洛因及第二級│時間至臺灣桃園│級毒品,累犯,│││採尿往前回溯26小│毒品甲基安非他│地方檢察署觀護│處有期徒刑玖月│││時內某時,在上址│命一併置入玻璃│人室接受採尿送│。│││住處│球內燒烤吸食煙│驗,結果呈鴉片│││││霧之方式,同時│類及安非他命類│││││施用第一級毒品│陽性反應。│││││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證│①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據│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四│107年7月24日某│以將第一級毒品│嗣黃孜尚於左列│黃孜尚施用第一│││時許,在上址住所│海洛因及第二級│時間至臺灣桃園│級毒品,累犯,││││毒品甲基安非他│地方檢察署觀護│處有期徒刑玖月││││命一併置入玻璃│人室接受採尿送│。││││球內燒烤吸食煙│驗,結果呈鴉片│││││霧之方式,同時│類及安非他命類│││││施用第一級毒品│陽性反應。│││││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證│①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據│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