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南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號2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2
月22日南市警二社維字第097421261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7年2月15日下午2時2分。
(二)地點:台南市○○區○○里○○○○街口。
(三)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警員 陳政源陳添丁 執勤報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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