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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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報告或陳報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186號聲請人 林雅芬 相對人 王玉貌 關係人 林光隆 上列當事人聲請報告或陳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十日內,補正內容填載完整且經聲請人於具狀人欄處簽名之陳報狀、經聲請人及關係人簽名會同開具之相對人完整財產清冊暨證明文件,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第2項及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另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9條第1項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以112年度監宣字第372號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於113年1月25日收受陳報狀及相對人之財產清冊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然該陳報狀未載明陳報人暨其年籍資料,亦未經陳報人簽名或蓋章,所附之財產清冊上所載不動產與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未盡相同,就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未列載之財產項目亦未提出證明文件,且該財產清單復未經監護人即聲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關係人簽名或蓋章,是其陳報於法不合。爰依上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古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