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青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青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葛名翔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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