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6號聲請人 朱雪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原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經合併解散後之存續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度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10年度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佩伶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1原先為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經合併解散後存續公司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五五二0八三40012原先為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經合併解散後存續公司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六五五九四一6013原先為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經合併解散後存續公司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八0一六五六138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