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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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 吳陳玉鸞 訴訟代理人 魯惠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蔡謹 等3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1,116元(核算至個位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
二、被告吳蔡謹、 吳清平 之除戶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繼承系統表、被告吳蔡謹、吳清平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三、被告 吳金草 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四、澎湖縣馬公市○○○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共有人)。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德盛